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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那些正处在婚变的痛苦深渊之中,对“第三者”有着切齿痛恨的丈夫或者妻子,本案或许多少有些借鉴作用。在自己的婚姻家庭权益受到侵害,合法的夫妻关系受到“第三者”挑战的时候,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何合法地取证,需要当事人谨慎考虑。 妻子的诉说
在浙江省宁波某市机关工作的任某与丈夫于某自由恋爱,1991年结婚。婚后他们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儿子,家庭生活和睦。但自从1998年丈夫担任了某警务区警长职务之后,任某说,她的噩梦开始了。
1999年的夏天格外炎热,一个不幸的女人饶某出现在于某身边。她与正在服刑的丈夫离婚后独自带着女儿生活,自然平日多感寂寞与疲惫,与于某的相识似乎使她找到了生活的依靠和希望。于很同情饶的处境,帮助她在自己管辖的警务区内开办了一家美容院。两人你来我往,感情的热度如夏天的气温一般上升,最终发展到难舍难分的地步。
对丈夫的出轨行为,任某先是忍耐,继而苦口婆心好言相劝,于某却依然我行我素。任某遂向市委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丈夫的生活作风问题。但于某却认为任某故意败坏他的名声,制造矛盾与他过不去,反而更加一意孤行。
去年7月15日上午8点多,任某发现一夜未归的丈夫又出现在饶某的租房内,于是马上打电话给丈夫,电话中于某却谎称自己在别处,这引起任某的极度不满,就想去问个明白。于是任某带了两个弟弟和弟媳妇以及自己的母亲封某,一起来到饶某的住处。任某破门进入房内,质问于某为何在这里?为什么要说谎?双方发生激烈争吵。任某与弟媳及自己的母亲走进卧室,一眼看见床上赤身裸体的饶某,气愤难当,上前质问,两人发生激烈争吵,扭打在一起。后于某打电话报警。在此事件过程中,有众多群众围观,造成恶劣影响。
该市公安局对事件调查后认为,于某在与饶某的交往当中存在违纪行为。去年7月24日,于某被停职检查,9月被免去警长职务,11月初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至此,“捉奸”风波似乎已经平息。
判决
去年年底,任某意外接到法院的传票,原来,2000年10月23日,饶某向该市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在诉状中,饶某控诉以任某为首的被告人于7月15日,“以‘抓奸’为由,用菜刀威逼自诉人拖入房内,对自诉人拳打脚踢,并扒光自诉人衣服,对自诉人进行殴打侮辱,用剪刀将头发剪掉,用菜刀砍自诉人下身,时间长达1小时,造成自诉人周身多处受伤(详见病历和鉴定书)。当时房外围观群众不计其数,当市公安局110到场时,这些被告人将自诉人的所有衣服都拿走后逃跑,由于没有衣服可穿,干警只好用毯子将自诉人裹住分别到公安局和医院,造成自诉人肉体上和精神上极大的痛苦……”饶某认为,“被告人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且主观上是故意,造成影响面较广,且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给自诉人心理上精神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创伤,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为侮辱殴打自诉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并承担自诉人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5.1万元。”
今年4月9日,该市法院下达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初字第814号)。判决书中说:“7月15日上午,被告人任某以‘捉奸’为由,纠集其他四位被告人来到自诉人饶某住处,被告人中两男性踢门先进入房内,与于某扭打,接着任某等三人先后闯入饶某卧室,与饶厮打,后被告人任某与封某抓、剪饶的头发,致饶多处软组织伤和皮下淤斑,外阴皮肤裂伤,左眼部钝挫伤,共花去医疗费1002.6元。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封某以暴力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因此判决被告人任某犯侮辱罪,判处管制6个月,封某犯侮辱罪,免予刑事处分。其他被告人无罪。被告人任某、封某各赔偿戚孟珍人民币1002.6元。但饶某提出的要求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要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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