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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主不服交警处罚要求赔偿被法院驳
  www.cnedu.com.cn  2005-2-19   来源:

  昨天(22日),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对新交通法颁布后本市首例不服交通队处罚案作出判决,判决维持海淀交通支队清河交通分队作出的处罚,驳回了仲先生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
  
  今年6月10日上午,原告仲先生驾车自东向西经过海淀清河上地桥辅路,过桥后在路口被海淀交通支队清河交警队交警拦住。交警认为,仲先生将机动车开进自行车专用道属于“前方受阻、借道超车”。根据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警当场对仲先生作出了扣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仲先生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行政赔偿。据悉,此案是新道路交通法实施以来,首例以新交通法为依据不服交管部门处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法院认为,这条道路的起点处设置有非机动车标志,其左侧标线为白色实线,因此,该标线即为“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车行道边缘线。虽然该线中间有一段虚线,但前后均为实线,且右侧有一条道路与之相对,故应认定该白色虚线是允许机动车从此处跨越车行道边缘驶入右侧的另一条道路,而非允许车辆在此变换车道后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该车道仍是非机动道。因此,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清河交通分队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听到判决结果,仲先生当即表示要上诉,他仍坚持他车辆驶入的只是辅路,法院判决的理由不充分。
  

版权问题            编辑: 馨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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