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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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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随着交易的出现而萌芽,随着市场的发展而生成,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而逐步与法律交合、交汇,从而形成并确立了独具特色的——仲裁法律制度,成为当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仲裁是应社会之需求而诞生,应市场经济之需求而发展,且服务于社会和市场经济:市场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特性加之诸多因素,使得市场交易活动双方在交易和其他经济交往过程中,时常会出现利益冲突,双方协商不成时即发生纠纷。此时,选择仲裁,请求仲裁机构运用仲裁法律手段提供公信服务,就成为双方化解纠纷的法律救济方式之一。
在我国,现代仲裁带有一定的“植入性”,是在特定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社会背景下,将设计好的仲裁模式直接植入社会的,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共生性、共存性是不可变的,是随着市场经济形成,与市场经济同步发展的。由于立法滞后于改革开放快速发展的形势,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以前,我国的仲裁政出多门,事属多头管辖,其行为多为行政行为,与靠家长、族长、名人、衙门进行处断的仲裁是大大的进步了,但仍脱离不了靠权威,更多的是靠权力来进行处置。虽然也解决、处理了不少纠纷,却与仲裁尊重当事人自愿的本质特征相去甚远,尤其与不断发展的先进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需求不符合,与现代仲裁“灵活、快捷、兼容、和谐”的理念发生抵牾,没能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运用市场经济的规律,组织市场经济的专家,采用市场经济的办法,解决市场经济的纠纷,以满足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成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入WTO扩大了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创建良好投资与合作环境,融入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制约因素。因此,《仲裁法》的颁布既是应时之举,更是中国取消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必然之需求。《仲裁法》的颁布与实施,确立了仲裁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新时代的开始,为我国现代仲裁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为仲裁服务社会、服务市场经济建立了基本法则: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为社会、为市场经济所需求,为社会、为市场经济所服务,它所依赖、生存、发展的生命力就在于公正和效率。公正是法律的古老的价值,是法的不变的追求,是法治的崇高理想;效率是现代社会赋予法的新的使命,是法的内涵之扩容,是法治得以更广泛、迅速推及的手段。
公正是仲裁所追求的最大的基本价值目标,也是仲裁作为一种民间性质的法律冲突救济机制赖以存在的基础和生命力之所在。在市场交易及其他经济活动中争议和纠纷由于受各种因素的迟到或越位而触发,是对正常秩序状态的一种扭曲。仲裁公正价值在于它使扭曲的法律关系恢复正常,促使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纠纷前的状态。因此,仲裁首先要给争议双方提供一个有序的环境,以保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回复到有序状态,这就是仲裁程序的公正所在。程序公正既是仲裁公正的有机内容,又是仲裁公正的保障手段。仲裁程序公正确保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不是简单地参与和接受裁决,被动地等待和服从裁决结果,而是要充分体现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愿原则”:从仲裁的选择、机构的选择、仲裁员的选择、仲裁方式的选择均由当事人决定,也就是仲裁方式、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以及仲裁的法律适用等都是当事人自主合意决定的结果。这表明仲裁从受理起始就受到被服务者的制约,《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公正体现在程序上对双方的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倘若一方不正确使用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或超越程序想入非非,就可能破坏了程序、破坏了规则、破坏了“衡平仲裁”,就难以达到求助仲裁获取公正之目的。最近,笔者就遇到这样一件事,由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对仲裁程序的茫然,在仲裁过程中不仅不能很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且对自己应尽的义务不能按要求完成,致使举证不力,反请求逾期,着了急上找门子、下托关系,不单把一个本来简单的纠纷搞得复杂化了,而且严重干扰了仲裁庭的工作效率。进入游戏,就得懂得和遵守规则,否则只好出局。即使如此,仲裁庭严格把握公正、公平、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进行工作,以保证仲裁结果的公正。仲裁结果是仲裁公正的衡量标准,也是仲裁程序的衡量参照。仲裁始于仲裁申请、终于裁决,是由仲裁过程与仲裁结果两部分构成,而当事人与社会对仲裁的认识与评价主要还是从结果上来进行。公正的结果一方面体现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理应所得,一方面体现了仲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生产力发展仍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社会各界包括市场经济主体的思想及法律意识尚未脱离旧体制的束缚,他们中间相当大的部分仲裁意识还不是很强,运用仲裁手段解决纠纷的自觉性还不高。在一件股权纠纷仲裁中,被申请方开始对仲裁不了解,怀疑它的公正性,抵触情绪较大,在庭审过程中不仅不与配合,还有意识的出难题。仲裁庭积极为他提供参与仲裁程序的平等机会,使双方都能平等地举证、质证,经过仲裁员反复细致地工作最终做了调解解决。当拿到调解书后,这位当事人说:“仲裁确实好,公平。我以后有了纠纷还要通过仲裁解决;我周围的人有了纠纷我也介绍他们来仲裁。”第二天双方当事人又上门赠送锦旗“公正廉洁,及时化解,一方净土,一片蓝天”表示对仲裁公正的赞誉。结果的公正既是仲裁公正的体现,也是仲裁自己向社会最好的昭示。
公正与效率都是仲裁机制的基本价值,二者是相互包含、相互联系的。仲裁公正是一种需要效率的公正,缺少效率,其公正将大打折扣。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在某种意义上甚至是一种更大的损害。惟有高效率的仲裁才是公正的仲裁。
在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时代,效率必然成为考核工作结果的重要指标,成为人们选择的重要指向。仲裁效率具有其特有的价值,《仲裁法》明确仲裁受案范围是直接源于经济交往的民商事纠纷,也就是法律规定了仲裁可以处理的纠纷类型,仲裁必须尊重这些纠纷的经济性,法律将仲裁定位在“效率”上,只有出“效率”才能体现出仲裁处理纠纷的必要性。因此,各地仲裁委在仲裁规则中都要求“无特殊情况,组庭后四个月内结案”。国务院法制办也将快速结案率作为对各地仲裁委的重要考核项目年年进行。从程序效率来讲,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所选择的纠纷解决程序应当是经济的、高效率的,即选择最为简便和快捷的程序。因为不论纠纷的解决结果如何,与法律的应然状态相比,实际上当事人所遭受的只能是净损失(包括时间、精力的大量损耗和诉讼非律师费等),因此他们要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费用降低损耗。仲裁自愿协议的原则,或裁或审与一裁终局的制度,专家办案的特色,为仲裁提高效率,满足当事人早日解脱被困的资本、资源的意愿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当事人自愿协议可以选择简易仲裁程序,迅速及时地解决某些纠纷;专家办案可以从专业方面尽快地理顺关系,依法合理快速解决纷争;或审或裁、一裁终局缩短了纠纷解决周期,克服一再缠讼、久拖不决困境,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及社会资源的耗费。仲裁既然是市场的产物,就得按市场运行规律办事,它的服务也得按市场要求进行,是有偿的服务。前面我们讲了仲裁优势是合法、合情、合理,现在就得再加上一个合算,这合算既包括从仲裁费用上体现的省钱,还包括省事、省时,必须更好、更快、更省才能满足和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仲裁解决纠纷的效率恰恰满足了当事人这一需求。
从仲裁的生长轨迹我们可以看出它是随着它的服务对象——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建立、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渐成长起来的,它靠自己的服务质量来争取服务对象的认可与选择。现代仲裁既然是市场经济的伴生儿,就得按市场经济的规律求生存、求发展,仲裁以当事人选择为前提,所以你必须有让当事人主观认可、主动选择、积极配合的高质量的服务;仲裁本身也是一种市场行为,要生存、发展,就得自觉融入市场经济之中、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市场经济,真正参与到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去,“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大浪淘沙,优胜劣汰,需求只是存在的前提,事业的成败实实在在体现在服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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