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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审查权是公安机关的职权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它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必要时可以带至公安机关进行盘问、检查的,这种不需要严格审批手续,属非刑事强制手段,但又可短暂限制被盘问人人身自由做法的权利,也就是留置审查权。
留置审查在及时发现案件线索、防止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脱逃和保证案件侦破方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一些地方出现了滥用留置审查权的问题:有的不严格按法定留置时限办事,形成变相的非法拘禁;有的以留代拘等等。因此,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对留置审查权的适用给予重视和监督显得十分必要。
一、要防止用留置审查变相非法拘禁。
留置审查虽然在审批手续和执行形式上都比较简单,但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办事,留置审查最长不能超过4 8 小时。有些地方留置室的设置过分限制了被留置人的人身自由,把留置变成了拘禁。
二、要防止用留置审查进行刑事拘留。
有的办案人员为了办案方便,对已经构成犯罪应采取强制措施的,或重大嫌疑人已刑事拘留的不送到看守所羁押,而是办理留置手续,将嫌疑人关押在留置室,这种以留置代替刑事拘留的方法严重违反办案程序和规则。
三、要防止在留置审查中刑讯逼供。
因为留置审查法定时限较短(一般2 4 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延长至4 8 小时),办案人对被留置人久审不下,易产生急躁情绪而刑讯逼供。被留置的对象一般都是来历不明、在特定发案现场滞留或有较大嫌疑的人,办案人员不敢也不想轻易放过,加之这类人成分杂、层次低、背景乱,所以刑讯逼供的情况多有发生。
留置审查虽不是刑事诉讼中法定的强制措施,但是作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手段,且报批手续简单,又无确立监督机制,极易产生利用留置审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问题,甚至酿成渎职侵权犯罪,影响司法公正。为了促使留置审查的规范适用,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在公安机关内部建立对留置审查的监督机制,设立专人或授权某部门对留置审查的报批文书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把留置审查置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之下。由于留置审查的审批权限放在公安机关,法律也未规定监督方式,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无法有效监督留置审查,因此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制作的留置审查文书应当送往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一份以作备查,侦查监督部门应定期了解公安机关留置审查的有关情况,把这项工作纳入立案监督工作的一个组成部份。
作者单位: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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